中小学校会计制度(22)
(1)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反映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项目,反映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事业收入”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项目,反映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经营收入△”项目,反映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本期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使用财政补助收入发生的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目下“财政补助支出”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发生的事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按照“事业支出”科目下“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合计填列。
9.“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项目,反映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本期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2.“经营支出△”项目,反映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本期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3.“本期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财政补助收入与财政补助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财政补助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14.“本期事业结转结余”项目,反映中小学校本期除财政补助收支、经营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小计数减去“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小计数后的余额填列。
15.“本期经营结余△”项目,反映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本期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经营收入”项目金额减去“经营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四) 本表(年报)“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年实际发生数。
本表(年报)“上年数”栏反映各项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
(五) 本表(年报)“本年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收入、支出项目的填列参照本表(月报)“本月数”栏的填列方式。
“其中:食堂净收入”项目,反映中小学校食堂本年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下“食堂净收入”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其金额即中小学校食堂本年收入合计数减去本年支出合计数后的净额;如为负数,以“-”号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