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15)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四) 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 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三)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 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与出租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出租期间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营业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营业费用。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