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6)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 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 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 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 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 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手续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3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二、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评审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5 追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