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32)
14.“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15.“抵债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6.“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手续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9.“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和分担保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0.“应付工资及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及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1.“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3.“担保赔偿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年末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担保赔偿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短期责任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1年以内(包括1年)的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5.“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负债项目下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可在本项目内反映。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2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1.“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各种专项应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责任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1年以上(不含1年)的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33.“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