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4)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等设置明细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短期投资应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四) 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提供担保或其他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和利息收入。
三、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担保费收入”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未计提利息部分)。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已计利息。
112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