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7)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企业应作相反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罚款净收入、补贴收入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