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8)
二、存出担保保证金时,按存出担保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存入银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担保保证金。
1312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担保业务按合同规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分担保业务发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的分担保损失,借记“分担保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1315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本金;
(二) 利息。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收回委托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1316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减值准备。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股票投资;
(二) 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六、成本法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