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4)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应收及预付款项核销]或“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科目[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核销],贷记本科目。
(二) 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固定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处置存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3.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收到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
4.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如果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费用的,按照相关处置费用超出处置收入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
(三)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捐赠、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捐出、调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捐出、调出存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捐出、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四) 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或者相关税费超出转让价款的净损失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二)”有关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 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高等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高等学校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