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7)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向附属单位划拨财政补助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发生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支付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或结算的其他应付款。
24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支付的,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其他长期借款利息,按照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 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4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等科目。
(二) 支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三)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2501 代管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代管款项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管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代管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代为管理的款项余额。
净资产类
3001 事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一般基金”、“项目管理费及间接费”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时,借记“科研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管理费及间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