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5)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还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税法规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报废、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存货”科目,按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款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高等学校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发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 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 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102 应缴国库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国库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国库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应缴国库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高等学校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三) 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取得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按规定向学生退还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学宿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2201 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