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30)
(1) “本期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 “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教育补助收入”、“科研补助收入”和“其他补助收入”项目,分别反映高等学校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于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的财政拨款。该3个项目应当分别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 “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及其中的“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应当根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及其所属“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 “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附属单位本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 “经营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 “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反映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捐赠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接受现金、存货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本期支出
(8) “本期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补助支出——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9) “财政补助支出——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发生的事业活动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项目,分别反映高等学校本期使用财政补助发生的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各项事业支出。该5个项目应当分别根据“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科目下“财政补助支出”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0) “非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使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