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6)
1.购入的库存材料,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库存材料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科学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成本。购入的库存材料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按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自行加工的库存材料,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库存材料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自行加工的库存材料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领用材料相关的明细科目)、“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的库存材料验收入库,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生产成本)。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存材料,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库存材料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库存材料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库存材料以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存材料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以名义金额入账的情况下,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库存材料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于领用时一次转销。
1.开展科研业务活动等领用、发出库存材料,按照领用、发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科研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库存材料时,按照库存材料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无偿调出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库存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库存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实际捐出、调出库存材料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四、科学事业单位的库存材料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库存材料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 盘盈的库存材料,按照同类或类似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金额;同类或类似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市场价格均无法可靠取得的,以名义金额入账。盘盈的库存材料,按照确定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 库存材料发生盘亏或者毁损、报废时,按照待处置库存材料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生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库存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库存材料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处置库存材料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1302 科技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试制、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科技产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取得科技产品成本的资金来源(区分非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